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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(沪(松)征地补告[2024]第32号)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(沪(松)征地补告[2024]第32号)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-03-27 阅读次数:

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沪(松)征地补告〔2024〕第32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《征收土地预公告》(沪松预征地告〔2024〕第12、13号)及拟征地的权属、地类、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现状,松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(松江区石湖荡镇SJS50001单元01-07号地块):

松江区石湖荡镇,松江区石湖荡镇泖新村古松第二村民小组 (村组队);拟征收农用地 520.27 平方米、建设用地 251.76 平方米、未利用地 0.00 平方米,合计拟征地面积 772.03 平方米。
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24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3〕6号)执行,标准 156.75 元/平方米,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 转账 
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(2024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3〕6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 转账 
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(2024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3〕6号)执行,标准为粮棉地4.95元/平方米,蔬菜地8.70元/平方米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 转账 
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
序号

拟征地村组

拟征地面积

土地补偿费

青苗补偿

地上附着物补偿

非居住房屋(非共同举办企业)

其他

小计

1

松江区石湖荡镇

726.34

113853.79

2575.34

0

0

0

116429.13

2

松江区石湖荡镇泖新村古松第二村民小组

45.69

7161.91

0.0

0

0

0

7161.91

3

石湖荡镇

0

0

0

34827.49

0

0

34827.49

4

石湖荡镇泖新村古松第二村民小组

0

0

0

0

0

0

0

合计

772.03

121015.70

2575.34

34827.49

0

0

158418.53

五、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
六、《征收土地预公告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
七、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 2024  04  26 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
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,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,松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。

八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经 松江区 人民政府确认后,由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后续工作。

特此公告。

联系人:彭立高

联系地址: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14室

联系电话:57745002 监督电话:37735966

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

2024  03  27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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